案情介绍

年12月17日,张某某因人工流产后经量变少,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年12月18日,医院对张某某行“腹腔镜检查+盆腔粘连分离术+宫腔镜检查+子宫、输卵管通液术”手术治疗。术后,张某某出现尿血症状,医院建议张某医院泌尿科进一步诊治。年12月18日,张某某医院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年12月21日,因症状无明显好转,张某某办理出院。医院对张某某的出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前期,腹膜炎等病”,医院进一步诊疗。年12月21日,张医院住院治疗。年1月13日,因症状无明显好转,张某某出院。医院对张某某的出院诊断为“手术后肠梗阻,腹腔感染,脓毒血症,肺部感染等”,医院进一步诊疗。年1月13日至1月21日,张某某再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对张某某的诊断为“腹腔镜检查术后腹膜炎”,经入院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年1月22日,张医院继续治疗。经治疗后,张某某于年1月30日出院,医院对张某某的出院诊断为“左腹壁感染,肠瘘”。年4月6日,张某某又因左腹壁窦道形成并感染,至医院住院治疗,进行“腹腔镜中转开腹瘘修补、肠粘连松解、腹壁窦道切除术”手术。年4月18日,张某某出院。

原告(张某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张某某因人工流产后经量变少,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医院治疗后,产生严重后遗症,因四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和医疗费损失.17元及各项其他经济损失。四被告在对张某某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张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按照其各自的医疗过错责任大小向张某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其对原告张某某的诊疗无过错,因其无泌尿外科才建议医院进一步诊治,故其对原告的损失无义务赔偿。

医院辩称:一、原告入院后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充分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其不存在违规之处。二、其对原告实施的各项诊疗措施符合医学诊疗常规规范的要求。综上,其不存在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辩称:一、其对原告的诊疗活动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二、原告主张其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予驳回。

医院辩称:其对原告的诊疗不存在过错,与患者所述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诉状中也自认经其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某最终行手术探查确认乙状结肠左侧壁瘘口,并与左侧腹壁形成窦道。在对于被鉴定人张某某的总体治疗过程中,医方在年12月18日实施的宫腹腔镜手术是造成患者结肠破裂的主要原因、后续诊断及治疗的延误是造成患者病程延长、粘连加重的因素;另外一方面,因外科手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第一次手术时即发现“左侧腹壁与左侧结肠粘连”提示患者具有一定的自身基础疾患、患者较短时间内辗转多家医疗机构客观上可能影响诊疗的及时性等原因,对于后果的产生亦存在一定的作用及负面因素。故综上认为,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鉴于各医疗机构于在院时间、治疗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而患者病情在相关时间内也一直存在发展和变化,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原因力分配上难以完全客观量化。故综合考量,建议医院承担主要因素,医院、医院、医院共同承担次要因素。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医院、医院、医院、医院治疗期间,各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医院原因力分配上,建议医院承担主要因素,医院共同承担次要因素。2.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结合《鉴定意见书》的分析,在张某某的总体治疗过程中,医方在年12月18日实施的宫腹腔镜手术是造成患者结肠破裂的主要原因、后续诊断及治疗的延误是造成患者病程延长、粘连加重的因素;原告自身基础疾患以及较短时间内辗转多家医疗机构就医,客观上可能影响诊疗的及时性,对于后果的产生亦存在一定的作用及负面因素。综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综上,张某某的损害后果由四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身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整个案情,本院酌定四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四被告各自责任的承担。《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鉴于各医疗机构在院时间、治疗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而患者病情在相关时间内也一直存在发展和变化,故对于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原因力分配上难以完全客观量化。故综合考量,建议医院承担主要因素,医院、医院、医院共同承担次要因素。综合整个案情,本院酌定医院承担70%的责任,医院、医院、医院承担30%的责任。

判决结果

年5月9日法院判决: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元。

笔者提醒

1.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患方如何起诉最有利。

实践中,很多产生医疗纠纷的案例都是患者疾病严重、损害后果严重,医院的治疗。有以下几种情况医院都起诉了:(1)一般来说,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医院被起诉后,它可能会提出异议:医院也可能存在诊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要求添加为第三人,这样医院就会被带入诉讼程序;(2)医院存在过错,不排除医院也存在过错,为追求最大利益,医院都起诉了,这样并不会明显增加诉讼成本(鉴定费多几千块钱);(3)医院不愿提供完整病历给患方或法院以便进行司法鉴定,患方索性把它们列为被告,让它们主动提供完整病历到法院;(4)医院对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出具的死亡证明有异议,而没有进行尸检,当医院又未告知尸检事宜,患方为了避免举证不利后果,把医院一起起诉;(5)为了获得法院管辖权。

2.医院当背锅侠的多。

医院的医疗纠纷,在诉讼过程中被波及的医院非常多,大多都是为了获得法院管辖权而被累及,但即便这样,医院也需要付出诉讼成本,例如律师费、鉴定差旅费,因为谁也不知道鉴定机构会不会给自己也鉴定一定过错,不得不严阵以待。实践中,鉴定机构也大多知道医院都是背锅侠,鉴定其有过错的可能性很小,特别是当患方不在医院有过错时,鉴定机构基本上不会鉴定它们有过错。医院被当背锅侠后,主动和患方联系,他们需要法院管辖权可以理解,但是不应该在鉴定听证程序做无依据的指控。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在这种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作为医院,尽可能把医院拉进来,延长诉讼时间、增加患方的诉讼成本是常见的做法,同时患者在医院死亡时,对死因提出异议(如果未做尸检)往往会导致案件无法推进;而医院,如果患者死亡,一定要告知尸检相关事宜,对于本身涉及医疗纠纷的病例,在诊疗过程中一定要遵守诊疗规范,按照临床指南制定诊疗方案,如果治疗无效,尽量医院死亡(增加患方诉讼成本,如尸检,避免被拉进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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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8日星期三